因为有律师“刘波”的部分记忆,而且很巧的是,那部分记忆正好涉及到影视剧商业操作方面。
所以,刘波一下子就明白了这其中的道道。
按照合约中的要求,这本小说的影视剧、游戏改编权网站和作者都有权利出售,卖出所得也是按照合约中的对半分。然而这个对半分大有讲究——网站卖给别人时,是可以附加其他合作条款的,从而让网站获得更多的利益,而刘波只能分到版权改编费的一部分。
而若是刘波自己卖给别人,不附加各种条款,价钱可能就高出很多,对半分后他得到的也更多。但是,刘波要卖改编权必须得经过网站同意,也就是又绕回网站身上。
因此,最重要的一点来了——网站和作者相比,谁更有可能卖出这些改编权呢?
当然是网站了。
所以,在这件事中作者很容易吃亏。
网站过分吗?奸诈吗?
可以这么说,但却无法过多指责什么,因为资本的运作就是这样无情。网站也要养人,要发展,要得利,不多搂些钱他们开网站做什么?做慈善啊?
不气愤,也理解,但刘波却并不准备在这件事上认宰。
因为,他现在有能力去反抗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