京华集团及安南都统司,互愿维持大明南疆全局之和平,并期将现存双方友好关系益加巩固,兹拟定签署如下条约:
第一条,安南都统司允诺,自本条约签署之日起,京华集团即成为安南都统司政策顾问集团,安南都统司一应军民各政,均许京华集团派员参与并提供指导意见。
第二条,安南都统司允诺,凡安南都统司辖区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,无论何项名目,在未经京华集团同意之前,概不让与或租与大明帝国以外的任意别国或别势力。
第三条,安南都统司允准,京华集团承建顺化东南一百五十里处金港港口及城市,为确保建设顺利,乂安、顺化、广南三宣抚司之地自即日起,租借予京华集团,为期九十九年。
第四条,安南都统司允诺,为发展本都统司经济民生,京华集团可于本司任意辖地开设商行、工厂、港口等,安南都统司对其征收的税率统一定为百分之一。
第五条,安南都统司允诺,京华集团享有于本司辖区内自由购买田地、山林及其他土地之权利,其土地附着物如水稻、林木、矿产等,均由京华集团享有,其一应生产所需缴纳之赋税,一律按百分之一计算。
第六条,安南都统司允准,因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