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
。
三、借款期限:
自民国96年12月15日起至民国97年12月15日止,期限届满之日,应全数清偿,债权人出
示涂销资料为据。
四、本合约期限届满,乙方不为清偿时,本担保之不动产愿迳受法院强制执行。绝无异
议。利息月利率百分之1,迟延利息百分之2,违约金以每万每日xx计算。
五、本合约书自双方签署后生效;本合约书壹式贰份,由双方各执壹份为凭。
甲方:闻人桀乙方:中华民国96年12月15
日羽柔在读完借据的内容后,倒抽一口气。
这未免也太太太太……苛刻了点,又太专业了吧!可见他对台湾律法有相当程度的了解
,不然怎可能在短短的时间内打出这样一篇文章?
像他这样一个嘴巴又毒、心肠又坏、文笔又好的男人,不当律师真是可惜,不过如果他
今天真是一名律师,她恐怕被“洗脸”得更惨。
“你要我一年内把一亿还清,并抵押所有不动产喔?”羽柔要费尽好大的力气,才能勉
强保持住笑容,事实上,她脸部的肌肉已经在抽动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