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众之过激行为,一切后果由发起人承担——具体处置依《叛乱法修正案》,最高绞刑。”
“十一:承认大荒城之移民之国人地位,设县,由国家委任县令一人,拥有一些县自治议事会之最终一票否决权。”
“十二:大荒城每年除缴纳正常人头税外,五十年之内每年缴纳五万银币之包税——此包税包括盐税、商税……等。”
“十三:大荒城以北之土地、国家、族群,进步同盟之殖民公司有处理管辖、对其交涉之权限。任何移民点五十年后由国家直辖。五十年内如发生战争、饥荒、被屠杀之事,由殖民公司单独负责——递交宣战书之敌对国行为,不在此列,可由国家承担保护国人之责任。”
“十四:应国人之请求,允许成立南洋贸易公司。”
“十五:以十二年为限,十二年之内每年缴纳十万银币之固定收益。此南洋贸易公司为不完全体,只拥有百分之四十之股份。十二年后,其余百分之六十之股份,由国家重新分配认购,并重新讨论收益缴纳。”
“十六:南洋贸易公司需严格执行第一二三条关于不得与民争利之规定。”
“十七:南洋贸易公司之董事会,由国家指定四人。礼部官员一人、户部官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