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屯,江南每军一名水田三五十亩不等,江北每军一名,地八九十亩、百亩不等,册载卫所,军不得卖,民不得买”,所收粮食来供养官军及其家属。
但实际上,即使在明朝屯田粮食征收最高的成祖时期,卫所军也没有实现自给自足,如果把边屯估计在内,那么明初军屯的实际作用应该较“足以充军食之半”还小一点。
而广西的屯田效果则尤其之差,洪武二十九年,因新设的南丹、奉议、庆远卫和富川千户所的军饷不足,朝廷下令军士全部屯田,以供军需,但由于军队的首要任务是保家卫国,旗军精锐尽遣守城御敌,屯田只能由军余顶种,而随着旗军的战死或逃亡,军余必须补伍备御,屯田所需劳动力已无法保证,卫所田地或抛荒,或被豪强隐占,或被允准出租,屯政败坏已属必然。
军队的给养不足部分,别无选择地由府州县等来承担。不惟广西如此,其他都司和布政司亦然。
早在宣德十年,朝廷就规定“天下卫所仓并属府州县,惟辽东、甘肃、宁夏、万全、沿海卫所无州县去处仍旧”。
到了嘉靖初年,卫所糜烂到基本无可救药,全国各类武装力量的军需供给基本上由行政机构负担,卫所屯田所获,只能保证卫所官军的一部分支